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玉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邱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