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帟睿(原名邱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帟睿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邱帟睿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