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65號
TPHM,103,聲,965,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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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添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
度執聲付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添文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96 年度聲減字第951 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1月 確定。於民國90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 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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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