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76號
TPHM,103,聲,876,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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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啟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啟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啟弘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24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並 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98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3月 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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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