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71號
TPHM,103,聲,871,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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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明達(原名:簡啟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2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七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016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3年 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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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