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64號
TPHM,103,聲,764,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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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孟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勳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上訴 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61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 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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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