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文娟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文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文娟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94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370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3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