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竺樺原名江秀春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
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竺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竺樺因背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81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939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