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47號
TPHM,103,聲,747,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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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冠銘(原名:曾明金)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冠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冠銘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上訴字第3751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 台上字第624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12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3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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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