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32號
TPHM,103,聲,1032,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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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永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永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永弘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 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5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禠 奪公權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877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 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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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