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35號
TPHM,102,附民,135,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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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錫宣
被    告 黃郁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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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