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0號
ULDV,103,除,20,201403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葉瀞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01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王家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102年05月16日 │50,500元 │LX0106426│ │
│ │ │林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