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俊榮即得利不動產仲介社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喙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