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冠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金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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