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呂義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