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號
ULDV,103,補,13,201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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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呂義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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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