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6號
ULDV,103,聲,6,2014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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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
      司破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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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