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 司破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