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3年度,1號
ULDV,103,小上,1,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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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潘寶彩
      潘瑞億
      潘瑞銘
視同上訴人 潘進吉
      潘世眞
      潘信助
      潘秉宏
      潘錦燕
      潘秉豐
      潘美娟
      潘美妙
      潘昶伶
      潘信全
      潘力賓
      潘燕萍
      潘秀芳
      潘立勝
      潘黃素瓊
      朱貴花
      沈來好
      李震合
      李合宜
      李秀鳳
      李秀英
      李秀雲
      李合豐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
斗六市公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無論訴訟進 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本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 請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 被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上訴人及 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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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