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55號
ULDV,103,司繼,55,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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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闗○螳 
法定代理人 林温純 
聲 請 人 闗俊華 
聲 請 人 闗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闗○螳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闗俊華闗維萱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 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6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闗新程(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2 年12月 14日死亡)之子女、兄弟姊妹,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三、經查:被繼承人闗新程於102 年12月14日死亡,其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女輩繼承人闗○螳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 承人,於知悉得繼承遺產後,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拋 棄繼承,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四、再查: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尚有第二順位父 母輩之繼承人父親闗文彬且並未為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先 順位繼承人中尚有闗文彬並未為拋棄繼承。揆諸首揭說明, 兄弟姊妹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闗俊華闗維萱並未取得繼承權 ,從而聲請人闗俊華闗維萱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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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