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4號
ULDV,103,司催,44,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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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挺倫即泰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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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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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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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廣企業社 負責人│台中銀行虎尾分行 │102年12月31日 │59,792元 │HWA55003│ │
│1 │:黃挺倫 │ │ │ │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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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屆滿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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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