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7號
ULDV,102,訴,277,201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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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零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及提出繕本1 份,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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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