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宜芳即蔡春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柯文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子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參其101 年1 月4 日將原「公允」 修正為「盡力清償」之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 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 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 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 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 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 額;無清算價值,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 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 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 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亦宜逕行認可之,爰修正第一項。」 ,亦徵法院就更生方案之認可非以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比例, 亦非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習慣,或未來之清償可能性或能力 為依據,而應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職權認可之時 點,判斷是否已盡力清償且無其他消極事由為標準。次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 6 頁)。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 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865,295 元。債 務人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 期首 繳日,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6,000 元,合計共清償
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432,000 元,清償成數23.16%。該更 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 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 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尚好早餐店,其每月平均薪資約為18 ,375元,有卷附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參本院102 年度消債 更字第6 號卷第80-81 頁,本院卷第134-136 頁),故本件 可認為債務人每月有18,375元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一) 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 有保單價值5,543 元(參本院卷第155-156 頁)、79年出 廠之汽車1 部(車齡已24年且牌照已逾檢註銷,顯無殘值 ,參本院卷第236 頁),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 432,0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更生方案等)。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 用:⑴膳食費:4,500 元;⑵交通費:550 元;⑶生活雜 支:1,000 元;⑷勞健保費:1,527 元;⑸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3,500 元;⑹母親扶養費:1,250 元,合計12,327元 。其中,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7,577 元( 包括膳食費:4,500 元;交通費:550 元;生活雜支:1, 000 元;勞健保費:1,527 元),上開數額實已遠低於衛 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之103 年度臺灣省低收 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0,869元,足認並未逾一般人 生活之程度而確屬合理及必要。而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 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債務人提出4,750 元之扶 養費用支出(包括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 元及母親扶養 費:1,250 元),其中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債權 人往往以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 ,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予以計算每名成 人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 生活費用,即每月6,521 元之數額支出,債務人主張之未
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 元既已低於上揭標準,自屬合理; 至母親扶養費部分,債務人稱母親有債務人及其妹妹共4 名扶養義務人,債務人主張支出母親每月必要生活費1,25 0 元已低於於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103 年 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 均分擔後合計2,717 元【計算式:10,869÷4 =2,717 】 之標準,且參以現今社會經濟情形下類此高齡國民一般合 理消費、醫療程度等情,上開扶養費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 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亦屬合理。是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 18,37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2,327元後餘額逾9 成作為清 償之用,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 再者,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23.16%,惟債務人名下並 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有債務人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在卷供參在卷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 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 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65,295 元。二、總清償比例:23.16﹪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6,000 元。債務人應於 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 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 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 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32,491元
每期還款金額:2,356元
二、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172元
每期還款金額:33元
三、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61,935元
每期還款金額:842元
四、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0,952元
每期還款金額:164元
五、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421元
每期還款金額:59元
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9,495元
每期還款金額:159元
七、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7,299元
每期還款金額:763元
八、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5,854元
每期還款金額:373元
九、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3,044元
每期還款金額:718元
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98,235元
每期還款金額:316元
十一、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7,397元
每期還款金額: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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