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1號
ULDM,103,聲,191,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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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錫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 年度速偵字第36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柒張、六合手冊壹本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錫琦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 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03 年3 月4 日 期滿。本件扣案之簽單7 張、六合手冊1 本及計算機1 臺, 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六合彩之簽注單,並非當 場賭博之器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以102 年度速偵字第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 萬元、8 個月內參加 雲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1 場次,經依職權送再議,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687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 告已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應履行事項,上開緩起訴期間業 於103 年3 月4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雲 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等在卷,經本院核閱無訛。
(二)扣案之簽單7 張、六合手冊1 本及計算機1 臺,係被告所 有,供其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供述明確,並有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145 號搜索票影本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 錄表影本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檢察 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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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