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537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3 年度易字第144 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富民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富民與曾彥竣(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係朋友,緣曾彥 竣因行車事故與人結怨,乃以電話邀集陳富民等人前往理論 ,陳富民乃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20時57分許,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約20名,一同前往許良禎位在雲林縣 斗六市○○路000 巷00號之住處附近,詎陳富民明知未得屋 主許良禎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進入上開住處,仍 與其中5 至6 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侵入住宅之犯意,直接進入上開住處之車庫,並透過窗戶察 看屋內狀況,因當時屋內無人,乃於逗留約1 分鐘後離去。 經許良禎返家後察覺車庫窗戶有遭開啟之情形,並查閱監視 錄影記錄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富民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許良禎之證述 、證人李承遠及游程傑之證述、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筆錄。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 與上開一同進入車庫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本無交集,竟貿然受曾彥竣之邀,與多 名成年男子一同前往告訴人住處,並由被告及其中數名男子 無故進入告訴人住處車庫,雖然其等停留之時間甚短,然以 其眾多之人數,隨意侵入他人住宅,又開啟告訴人住宅窗戶 察看,對告訴人及其家人而言,當造成相當程度驚恐,此由 告訴人到庭表示,其妻子因此不敢住在家裡,小孩出門都要 先確認監視器等情(本院易字第144 號卷第15頁正、背面) ,即可見一斑,被告在與告訴人無任何宿怨之情況下,造成 告訴人及其家人心理之壓力,其犯罪所生危害,並不輕微。
另衡量被告現與父母及妹妹同住,尚未成家,家庭狀況正常 ;現待業中,正補習準備警察特考;專科畢業之學歷,教育 程度不差;當庭向告訴人表示歉意,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及 其於審理中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 緩刑。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 項:5.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 下之義務勞務。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定 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考量被告並非 本件犯罪之主嫌,屬邊緣之犯罪參與者,且被告年紀尚輕, 受友人之邀,貿然參與本次犯行,堪信係因年輕識淺,莽撞 行事所致,而其於偵查中雖未表示認罪,然就客觀事實部分 ,並未隱瞞,又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信已有所悔悟, 經此司法程序,應獲得警惕,無再犯之虞,參酌告訴人及檢 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本件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 年。另本件幸得告訴人諒解,對於被 告之犯行不予追究,然被告本件犯行之危害不輕,已如前述 ,為使其記取教訓,督促自我言行,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 於本判決確定後之1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收緩刑之效,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 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六、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6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5 款、第93條 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