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陳義防
被 告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91,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 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