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2號
MLDV,103,補,172,201403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林宏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