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傅思蓉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瑩芳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