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12號
原 告 賴廷熾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家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周張純謙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暨具狀撤回上開被告及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周張純謙之配偶周和平、湯慶峰之存歿?並請提出其等
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
四、周和平之養女周氏三妹之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並請查報其是否經被告周張純謙收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