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3號
MLDV,103,司聲,33,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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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徐義展
相 對 人 黃裕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 3 年度司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 3 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 記 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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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