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龍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金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69號民事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確定,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二紙(票號CH282505號、CH242
551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方金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