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介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貴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一部上訴之
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