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楊國勝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楊月霞
楊鑾仔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黃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二、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8號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於103 年2 月12日一審判決後,原告楊福壽於 103 年2 月26日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上開 案件楊福壽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將影響被繼承人楊溪遺產之 多寡,進而影響各繼承人應繼遺產之計算,是該案為本件遺 產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於 上開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 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