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陳富雄被 告 崧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玉美被 告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被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被 告 榮國企業社即葉木成 彭健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乃其案情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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