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807號
MLDM,102,易,807,201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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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家杰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2 月7
日102 年度易字第807 號刑事協商程序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家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家杰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2 月7 日102 年 度易字第807 號第一審刑事協商程序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 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及具體說 明本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 4 、6 、7 款任何一款之情形,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 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 。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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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