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2年度,63號
MLDM,102,交訴,63,201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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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何政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16日
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交訴字第63號),於103 年2 月5 日提起
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即103 年2 月2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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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