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心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慶文間履行契約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 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0 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 對人經合法通知皆未到庭調解,聲請人已表示不願再與相對 人進行調解,請求逕入訴訟程序,此有本院民國103 年3 月 1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 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 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