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鄭碧娥
原 告 鄭聰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寶珠
被 告 鄭碧慧
被 告 鄭聰明
被 告 謝寶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鄭碧娥、鄭聰敏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貳拾肆萬玖千零伍拾陸點伍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共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均未據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媛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