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交簡字,103年度,123號
HLDM,103,花交簡,123,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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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花交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俊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前段:「 『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且操控機車有左右搖 晃不穩之情形』為警攔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俊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見本院卷第3 頁),且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害 之觀念,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 各界多年,被告應可對於酒後不能騎乘機車,以及酒醉騎車 之危險性具有相當之認識,詎其明知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 ,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並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足認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 段均可議,又考量其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44毫克,幸未因此肇事,兼衡其犯罪之危害程度及未婚( 見本院卷第3 頁)、勉持之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暨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雖符合緩刑規定, 惟被告於偵查中既已明示不願接受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並 表示欲給法院判刑等語(見偵卷第10頁),為避免被告嗣後 亦無意願履行緩刑所附加之條件,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03號
被 告 謝俊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俊松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晚上8時至11時間,在花蓮縣光 復鄉民權街附近之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1杯後,竟不顧大 眾安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翌(23)日凌晨近1時40分之某時,途經花蓮縣光復鄉民族街 附近,為警攔查,並於同(23)日凌晨1時40分當場測得其呼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俊松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 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劉 智 偉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畢 君 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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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