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方信智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
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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