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31號
TTDV,103,司聲,31,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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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妏晏
 相 對 人 潘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終止租 約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退回信封及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 實際居住其戶籍地址,有該分局民國(下同)103年3月19日 武警婦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 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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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