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5號
TTDV,103,司促,825,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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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韻婷
      蕭義成
一、債務人蕭義成蕭韻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韻婷於民國97年間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蕭義
   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9,77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韻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15萬5,56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義成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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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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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565元    │ 102年9月1日起至  │ 2.83%  │ 102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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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