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韻婷
蕭義成
一、債務人蕭義成及蕭韻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韻婷於民國97年間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蕭義
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9,77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韻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15萬5,56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義成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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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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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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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565元 │ 102年9月1日起至 │ 2.83% │ 102年10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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