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8號
TTDV,103,司促,808,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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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債 務 人 潘宏翔
      潘貞明
      鄭茹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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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