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林三道
林德明
黃林麗華
一、債務人繼承林玉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
幣貳佰貳拾捌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