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0號
TTDV,103,司促,610,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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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林三道
      林德明
      黃林麗華
一、債務人繼承林玉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
  幣貳佰貳拾捌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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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