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謝清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清奇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33,557元整,利息:新臺幣1,310
元整,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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