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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