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麗敏
呂進輝
朱秀玉
一、債務人朱秀玉、朱麗敏、呂進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麗敏於民國98年5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呂進輝、朱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2,639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麗敏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呂進輝、朱秀玉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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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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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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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9元 │ 102年11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102年1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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