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8號
TTDV,103,司促,1128,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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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麗敏
      呂進輝
      朱秀玉
一、債務人朱秀玉朱麗敏呂進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貳拾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麗敏於民國98年5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呂進輝朱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2,639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麗敏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呂進輝朱秀玉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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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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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9元    │ 102年11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102年1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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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