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張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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