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1號
TTDV,103,司促,1031,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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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貞玲於民國102年6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下列之本金及利息:(一)本
  金:新臺幣(下同)49,970元。(二)利息: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已計未收利息共877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3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9,9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103年1月1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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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