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貞玲於民國102年6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下列之本金及利息:(一)本
金:新臺幣(下同)49,970元。(二)利息: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已計未收利息共877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103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9,9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自103年1月1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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