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立新生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長漢
債 務 人 郭國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陳真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