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怡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怡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怡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7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