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8號
TNDV,103,除,38,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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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石頂天
代 理 人  石吳玲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27日依本 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 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 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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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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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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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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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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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 │ 1 │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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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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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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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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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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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 │ 1 │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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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 │ 1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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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 │ 1 │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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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 │ 1 │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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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